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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對大法官的釋憲,不能再只罰娼不罰嫖,中央竟然把這無法取捨的難題丟給地方政府「設紅燈區」,又但書在紅燈區外的性交易則嫖娼皆罰,把簡單的「性交易除罪化」變得更複雜,中央政府的偽善加上沒擔當,人民要這種政府做什麼?

性交易產業也是工作權的一種,不偷不搶並不妨礙他人權益,有必須先入為主以犯罪心態看待之嗎?

刑法上有兒福法、妨害風化、妨害家庭可以規範兩性互動的秩序,如果在公共場合公開從事性交易,就要以刑法伺候。若有人妻將嫖妓當成外遇,也可以提告。公權力管得越少越好,讓警察可以少掉幾分抓色情的心力,在治安上多用點心。而且也讓不肖員警少掉包娼的誘惑,減少黑白兩道對性工作者的中間剝削。設專區可能的剝削會成為國際化。

性產業就算請上帝來管也管不了,政府何必管太多?如果人妻同意丈夫去嫖妓,公權力憑什麼介入?而許多未婚男女有此需求,總比發生強暴事件要好千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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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