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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召女因不從被囚禁,是「妨害自由罪」。

獲知應召女私下接客,強行扣下手機,或防備私下接客而不准攜帶手機或書寫工具,可以刑法「強盜罪」或以「使他人行無義務之行為」伺候。

綁雛妓、販賣人口更是難逃法律的制裁。

所以用「社維法」處罰應召女三萬元或拘留三天,就算廢掉也不怕色情氾濫天下大亂!就饒了這些社會的邊緣人吧!

應召女表面上看來收入高,但其實青春有限又無價,名譽無法恢復代價更高,會從事這一行還是要看各人的價值觀,不必擔心除罪化之後有更多女孩想投入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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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