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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火車站前就有六十幾年歷史的私娼寮,從小到大我也不曾感覺它有妨害社會秩序的地方。像這樣的私娼寮全台灣各地都有,並且能夠存在超過六十年,這些性工作者或多或少減低性侵案件的發生,某些層面而言是有助社會秩序的維護。
但政府絕不是因此「沒事做」,公權力應針對雛妓、販賣人口,逼良為娼等,大力取締,以刑法伺候,在性工作專區設立之前應准許就地合法,才符合大法官解釋令的宗旨。娼嫖皆罰之後,讓無一技之長得以轉業的性工作者生活陷入困境,因為國民黨的偽道德,匆促立法施行,難道馬英九要照顧的弱勢並不包含這些社會底層出賣靈肉的人?
買春、賣春妨礙社會秩序?還是搞一夜情、搞外遇才會妨礙社會秩序?娼嫖俱罰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半套政府才做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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