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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只載自己的家人,萬一出事至少他們不會去法院告我。
最近發生不少原是朋友相乘載,發生意外後雙方卻得對簿公堂的案例,有一對情侶共乘機車在十字路口左轉時被直行車輛撞擊,女子因腿部重創無法工作,其家屬便控告要求騎車的男子必須賠償四百萬元,雖然法官認為女子被載與否有選擇權,與男騎士責任相等,但仍判男方必須賠償女方六十萬元。
因為酒駕害死三命的葉少爺,其中一位死者是他同車的朋友,雖然法官判他六年徒刑,但已故友人陳岡逸的家人仍無法原諒他,陳父表示,只判六年對被害家屬而言過輕。
開車載朋友原本是稀鬆平常之事,一旦考慮到燃料、車損及駕駛費神或者不幸搭上像葉少爺這樣的亡命飛車,萬一發生狀況責任的歸屬問題,誰還敢搭朋友的便車?或讓朋友搭便車?
五股─楊梅高架國道將試辦高乘載車道,若思及可能的後遺症我看會有不少人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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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