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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縣九月三十日發生一件不幸的槍擊命案,一位被機車搭載的年輕人,被警察從後方連開六槍,其中一發子彈命中他的後腦,當場從機車後座摔落死亡。


     檢察官以業務過失罪移送這位莽撞的警察,以二十萬元交保。


     這年輕人死得真冤枉,騎車載他的朋友也要負相當大的責任,兩個人都沒戴安全帽,車牌又用紅紙貼起來,一看就十分可疑,如果只是因為沒戴安全帽想逃避罰單逃跑,警察應該不至於在緊追不到時,鳴槍(開槍)制止,因為警察抄不到被紅紙掩蓋的車牌號碼,無法逕行告發,只好一路窮追不捨。所以騎車的人不該逃,是有錯在先。


     但是為了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任務,有必要動用到槍嗎?就算嫌犯騎的車可能是贓車,能追就追,就算真追不到竊賊、宵小,他們也罪不致死吧!何況他們只是消極逃避攔檢,沒刀沒槍,也無反抗拒捕等暴力行為,警察的安全當時並無受到威脅,所以確實是使用警械過當,將來除了判刑之外,民事賠償也免不了。


     別讓警察槍口對準你,並非你安分守己就能避免。我們除了不做犯法的事讓警察沒有理由將槍口對準你之外,平日遭遇例行的道路攔檢,當我們配合警方停車接受檢查時,必須注意在一旁掩護警戒的警察所持長槍是否對著你,如果有要立即加以糾正,以策安全,也是保障自己的人權。


     二十年前我每天從潮州開車經雙園大橋到高雄報社上班,下班時間都是深夜十一時許,有一段時間每天都有三人一組的員警在雙園大橋橋頭臨檢路過車輛。我第一次被攔檢,下車接受檢查時,兩旁警戒的員警竟將長槍槍口對準我,簡直把我當成重刑要犯,我立即向持槍員警表示:請你把槍口朝地或對空,不要指著我。持槍者甩都不甩,也不答話,我轉向帶班警員抗議:槍口對人是極危險的,也不符持槍的常識。經過帶班員警糾正後他們才改為槍口朝地。


        執行交通攔查的員警步槍都是實彈,稍不注意扣下板機就會出人命。就算沒裝子彈的槍口也不可隨意指向他人,這在軍中是犯大忌,警察應該也是有這樣的戒律。


        在軍中不論是上分解結合槍枝的課,或是槍枝保養,以及持槍基本教練,休息時間拿槍開玩笑胡亂指人是會被處罰的。尤其是從靶場回來已做過清槍動作,槍口指人更是一大禁忌。


        警察是人民的保母,打擊犯罪是警方的責任,但是也不要有把天下人都當成歹徒的職業病,基於尊重生命的理念,非萬不得已,請不要隨便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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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