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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因性交易被查獲,對於嫖客並無處罰規定,性工作者則處拘役三天或罰鍰三萬元。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不公引起不平之鳴,經過釋憲最遲明年十一月失效。

因為不罰嫖客,所以嫖妓在台灣並非「不法行為」,只有對配偶不忠的問題,陳致中被媒體捕風捉影,說他有召妓行為,他回應如有「不法」行為將退選。其實就算是真的也無「不法」啊!

不過在台灣享有「豁免權」的嫖客,有不少人嚮往中國俗擱大碗的色情業,不時有人組團前往中國尋歡,但是若是看了七月二十日的蘋果頭版,相信到中國的尋芳客以後會收斂叫毋敢!

廣東東莞當局將逮捕的嫖客當做殺人犯一般上腳鐐手銬,妓女則上手銬綁條繩子像遛狗一般一同遊街。如此對待甚至比回教國家更嚴苛可怕,愛跑中國尋花問柳的男人可要當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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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