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基隆地檢署獨樹一幟,只要五年內酒駕被檢出二次,不論法官是否判刑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皆不准易科罰金,檢察官依職權裁量不准易科罰金者就必須入監服刑,受刑人就算抗告也沒用,雖然有人批基隆地檢署是「一國兩制」,但這樣並無違法之虞。

其實不只「一國兩制」甚至一國多制也無妨,全國各地的檢察官不乏於執行時運用裁量權,讓行為誇張放浪,不把罰金看在眼裡的酒駕者進去吃牢飯,只要不違法,應該更能達到遏止酒駕的效果,這樣有人反對嗎?

汽機車是便利的交通工具,運用不當一不小心則成為殺人的兇器。酒能亂性,會影響駕駛人的判斷力及反應力,酒後開車損人不利己,基隆地檢署的做法值得其他縣市地檢署採用,酒駕一次被緩起訴,是寬恕的法外施恩,再有第二次是惡性不改,基於有人不怕罰金只怕被關的心理弱點,要遏止酒駕,讓酒駕者坐牢應該比重重的罰金來得更有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