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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簡單說,就是自己出錢與保險公司「對賭」。紅利較少的儲蓄保險則類似定存的性質。

有一種活在黑暗世界的人,主動投保鉅額保險,為的是詐保發橫財,有人藉由旅遊在外時自殘或假裝死亡,俾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

還有一種更邪惡,以親人為被保險人,因為沒有硬性規定必要提出財力證明,只要借錢買鉅額保單,保險公司不察接受投保,之後再殺害被保險人來詐取鉅額賠償金。

受到「嘉義醃頭命案」的影響,最快在今年十月中起,民眾加碼買新保單,累積所有壽險公司的投保總數,若超過一千萬元,即需由要保人提供財力證明,防止詐領保險金的事件層出不窮。這項新規定確實可阻止某些異想天開的民眾,藉由買保險詐財傷己或傷人,立意甚佳。

考慮到保險公司招攬會員會因此增加難度,金管會已將原定的壽險五百萬至六百萬提高到一千萬以上,意外險則提高到二千萬以上,旅行平安險加壽險則是超過二千五百萬元才需要財力證明,以及由非招攬人員的探訪被保險人,以證明投保人沒有詐財的意圖。

如此這般既能防止詐領保險金的犯罪行為,也兼顧保險從業人員的利益,此規定甚為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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