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做錯事,國家法律只限懲罰一次。


     一一○六圓山事件發生警民衝突,政府出動鎮暴部隊,目的應是以讓群眾和平服從為目標,警棍飛舞打在民眾的身上,雖然是國家賦予的合法暴力,仍應以公平正義為守則。


     警棍就是代表國家的公權力,但公權力不得浮濫,不可隨便揮擊人民身體的要害,否則就是濫權,那就成了警察發洩個人情緒的暴力,不應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必須追究暴警執法過當得刑責:包括一一○四、一一○五的衝突、大批警力衝入唱片行的事件。


     代表執行國家公權力的武器─警棍,是一種懲罰人民的工具。因此,只要是群眾事件,政府出動鎮暴部隊,造成人民身體的傷害,就算已經達成懲罰的目的,事後不能再有濫捕的法律行動,否則即是一罪二罰,政府是違法濫權。如此即不配稱為民主國家,而是國家至高無上的集權統治行為。對於政府事後的追訴行為,我們應加以阻止,並且公開加以譴責。否則往後人民上街頭表達意見的自由將被剝奪。


       媒體臆測,警方將約談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好膽就像抓陳明文、蘇治芬一樣,把蔡英文關起來,試試看人民會有什麼激烈的反應。


       現在台灣已算是公認的民主社會,國家不可能再由國民黨一黨專政。蔡英文主席發動群眾運動,最令人感佩的是她有為有守,在下午五時半即下令活動結束、群眾解散,之後的狀況就剩下政府與不願離開的群眾如何互動,警方處理不當所造成的衝突,警棍揮打,對於那些激情的群眾已經在現場給與懲罰了。是警方處是無能,怎能賴到蔡英文主席的頭上─她下令要群眾衝上圓山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