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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重只剩二十八公斤,半身不遂的婦人,不但行動不能自由,而且生活上任何大小事全都不能自理,這樣的生活和入監服刑有什麼差別?

坐牢是國家對罪犯的處罰,吳淑珍被判刑當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她的罪不至死,若是因為入監服刑而有個三長兩短,對她並不公道。

形式上向監獄報個到,然後保外就醫,只是地點的不同,一樣是限制住居,一樣是坐牢。

法律不外乎人情,讓宛如風中殘燭的吳淑珍能夠順利保外就醫,對社會同樣有教化的意義。如果犯法者不知反省,就算在監獄中關到老死,也不能達到任何教化的目的,與刑期無刑的定義脫節。

保外就醫並不等於脫罪,對一位重度身障者而言是一種人道。任何一種環境改變所引起的情緒不穩、每日所需的特殊飲食及排泄問題,隨時都可能要了她的命,要入監服刑?就饒了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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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