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丈夫同住還是可以回家探視父親,我想鄭醫師應該不是個不通情理、罔顧親情之人。況且女方自己也必須上班工作,就算與父親同住也非二十四小時隨侍在側。當她外出上班時,父親由誰照顧?

像這樣的婚前約定簡直就像兒戲,男方提告要求離婚並不為過。至於經過的枝枝節節與雙方各執之詞就有待法官明斷了,法官應該不會承認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約定合乎公序良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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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