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自古有云:清官難斷家務事,但根據報導的內容我認為次事件女方是造成夫妻對簿公堂的原因,我不是法官只是就事論事,沒有偏袒哪一方的意思。
結婚的意義不就是二人要共組一個家庭嗎?法律不是有規範「夫妻有履行同居的義務」?女方指出二人婚前有約定等她父親康復後才搬去與男方同住,平時則以通話傳簡訊示愛!這是烏托邦的婚姻嗎?既然不能同住為何要答應結婚?
夫妻關係的冷暖大概可從同床、同房、分床、分房、分居…測知。要照顧娘家的病父,孝心令人感佩,但並非只有與丈夫分居一途,或可取得丈夫的同意讓病父與夫妻二人共同居住或另請看護照護等方式都能解決。
與丈夫同住還是可以回家探視父親,我想鄭醫師應該不是個不通情理、罔顧親情之人。況且女方自己也必須上班工作,就算與父親同住也非二十四小時隨侍在側。當她外出上班時,父親由誰照顧?
像這樣的婚前約定簡直就像兒戲,男方提告要求離婚並不為過。至於經過的枝枝節節與雙方各執之詞就有待法官明斷了,法官應該不會承認夫妻「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約定合乎公序良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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