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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自己出面承認有將二千一百萬美金匯往國外銀行,且隱匿不報,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即選罷法的競選經費申報,這是壞消息。
法務部宣佈懸賞一千萬元給提供阿扁受賄證據的人,還呼籲企業界有對阿扁行賄的人自首,可獲減刑。等於是宣告司法部門至今仍查不出阿扁匯出的那筆鉅款中有涉及貪汙的錢,更找不到有如藍營名嘴所說,有企業界、金融界以政治獻金之名對阿扁行賄。這是好消息。
如果檢調已查獲阿扁貪污的證據,何需再以鉅款懸賞?
如果已查出企業界有人向阿扁行賄,就直接約談、偵訊、加以收押不就得了,何需呼籲自首?
如果沒有貪污,只是藏錢或匯往海外洗錢,對民進黨的傷害就不會那麼大,可以把停損點管制在阿扁個人身上,並非結構性的貪污。阿扁對不起的是民進黨,違背的是愛台灣的理念,破壞的是以本土為核心的價值觀。
現今的台灣社會,媒體聽名嘴爆料來做報導,司法跟隨媒體起舞辦案。邱毅應該被馬英九派到特偵組當召集人,指導滅扁毀民進黨的專案。
邱毅哪來這麼多的資料?是不肖的辦案人員或是官員所提供?還是他自己佈有全國性的情報網?
吳淑珍的兄嫂為何被逼供?難道追查證據用的仍是五、六○年代的老步數?我們的檢調並沒有隨著民主的歷程在進步。用逼供取證只能顯示出檢調的無能。阿扁的密帳匯進匯出的資料不都已掌握了嗎?這樣還查不出資金的來龍去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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