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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方法院針對警方在八、九月間移送兩起阻街拉客案例,結果裁定不罰。


     法官所持的理由是「拉客」的構成條件,得有積極拉扯行為或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堵阻去路,強行糾纏才算數。法律不外乎人情,這種不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私娼事件,警察維持治安尚嫌警力不足,若能把抓這些私娼的警力用來抓竊賊,讓人民財產免於失竊的恐懼,那真是功德無量。


     私娼與小偷,誰造成人民財產損失較重?


     我從小生長的住家附近就有歷史悠久的私娼寮,和其他地區的私娼「特定區」一樣,存在的時間至少已超過六十年,若能消滅早被消滅了,能生存一甲子的時間,必然有它存在的道理。交易金額從古早時的十幾元,到現在可能五百、一千元,出賣靈肉的錢並不好賺。警方應該要佈線,嚴防有人口販子買賣雛妓推入火坑,這才是基本要務。


        記得有一年鎮上警分局來了一位「老芋仔」分局長,個子瘦小不起眼,某天單獨微服出巡民情,就經過位於我家後面的私娼寮,妓女們以為他是退伍老兵,因而上前阻街拉客,尷尬之餘他並沒有當場表明身分,但在自己轄區有公然阻街的私娼,面子怎麼掛得住。他步行到我家借電話,通話中將轄區派出所的主管訓斥一頓,要求所長立刻派員大舉掃蕩。大陣仗派出大批警力以及分局長的壓力之下,派出所也只是象徵性的帶回兩個人,以違警罰法處分了事,私娼寮還是繼續存在,只是暫時不敢再阻街罷了。


        為何私娼抓不勝抓?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據聞想進到私娼們「辦事」的臥房必須經過三道鐵門,且房間還設有脫逃的「太平門」,警方若想攻堅抓人,等開完三道鐵門鎖,人早已逃逸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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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