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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金改案扁珍獲判無罪,藍營的人各個不服氣恨得牙癢癢的。可曾記得台中市議長關說電玩執照收了二千萬元也是判無罪,當時不見任何一個藍營的人說不服判決的,只因為涉案議長是藍色。

企業捐款給政治人物是民主國家的常態,募款能力也是政治人物必備的條件之一,扁的二次金改案的可議之處只是一個總統在非選舉期間收受政治獻金。

如果當時以黨主席身分,收到獻金不納入私人口袋而是歸入黨庫,之後也不會衍生出總統將存款匯存海外銀行等可議的問題了。

不過藍營的人要搞清楚,冤有頭債有主,如果收錢有罪,而收錢的人是吳淑珍,有錯也是在她,豈可無端牽累說成是阿扁貪污?阿扁頂多是「治家無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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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