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海外可以回國就醫,而海外所得居然無法納入費基,這樣公平嗎?例如若是因長年在海外經商而停保,一年只要回國一個月再重新加保,就可享有全套的健保醫療。或是只限制出國一年以上者,回國加保須超過六個月,那麼也只是負擔一半的費用而已。所以海外所得排除是最大的不公平。

二代健保仍有不少的討論空間,不能要求立法院開一張空白支票給衛生署,對將來的建保費率可予取予求,人民豈不成了待宰的羔羊?緊紡無好紗,馬政府何須急著通過二代健保或走回頭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