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十軍團所屬五名志願上兵,到彰化一家男女休閒坊尋歡,遭到警方逮捕,依照一罪不二罰的法治精神,警方只要依照社維法罰款就了事。

但是沒想到警方「多此一舉」,竟通報軍方,結果這幾位除一名未進行性交易的志願役士兵記小過之外,其餘四人皆記大過乙次。如此重罰還不打緊,他們全數被列入汰除名單,年底即將勒令退伍,同時也宣告「失業」。

若阿兵哥犯性侵罪,自有軍法伺候。若是白嫖也有警察可以處置,我活了七十六歲第一次聽到阿兵哥嫖妓被記大過,還被列入汰除名單,堪稱史無前例,國防部是覺得募兵募得太輕鬆嗎?

況且軍方的處罰定有三種標準,一軍三制:軍官違紀被逮只有記過,義務役士兵則無罰則。顯見上述酷法只針對志願役士兵,看到這則新聞,不知要嚇走多少有志從軍的青年。

台灣目前有任何提供正當又合法的性交易場所嗎?除了有女友的阿兵哥,若想發洩一下也無處可去,昔日國軍尚有軍中樂園,如今卻因為性交易而受到三重處罰:社維法罰款、軍方記大過、並列入汰除名單,世上有如此不顧人性的軍紀嗎?難道說會嫖妓的兵就不會打仗?

警方管得也太多,既然已逮補罰款,何必再通知軍方?若是公教人員,會不會也通知公務機關或學校?如果是一般百姓,要不要順便通知老婆與家人?有狗拿耗子之嫌!

此案件已涉及志願役士兵的工作權,監察院、立法院都該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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