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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陳幸妤當街咆嘯,真有民進黨的候選人「哪個沒拿過他爸的錢!」,那也應該是政黨對提名候選人的補助款,不能說是「拿阿扁的錢」,扁家此舉有假公濟私之嫌!
以總統兼主席的地位,二○○四年之後已無選舉,阿扁所有對外募款應該都是「主席」的身份,「主席」對外所募得款項當然歸黨所有,毋庸置疑。
如今所顯示的現象是,扁家收到企業界的大筆獻金,阿扁只拿出其中一部分並用「個人」名義捐贈給民進黨的參選人,等於拿公款做私人的人情,實在卑鄙:拿窮黨的錢充自己的面子。
更何況又把所募得款項,自己留下大部分立刻匯往海外的秘密帳戶,據為私有,這不是侵佔是什麼?
不過從法律的觀點,侵佔罪比收受賄賂的貪污罪刑責輕多了。這些出面指稱款項是捐給民進黨的企業主,反而是拉了阿扁與阿珍一把。
民主制度就是「向富人要錢,向窮人騙選票」,旨哉斯言。扁珍不愧是「民主」的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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