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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金融合作協議:在中國仍未開放銀行民營的侷限下,台灣將只有公營行庫可或前往設立分行。公營銀行到中國後,如准許承做人民幣存放款,勢必要接受中國政府的金管,無異成為中國管轄的銀行。如果不能承做人民幣的業務,只限於和台商打交道,無異助長債留台灣,錢進中國,對於本國的經濟、就業機會毫無幫助。

(三)              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若此項協議真的如陸委會的廣告所言「中華民國主權沒有損傷」,那麼就應依雙方的國名簽署。可是江陳會從頭到尾有誰提過「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主權豈止損傷,是從地球上蒸發了。兩岸合作打擊犯罪,我們不會反對,但是台灣是實行民主的國家,可以接納民運人士、藏獨、疆獨及法輪功。而這些人士都是中國的刑事犯,如果中國要求遣返,台灣能不能拒絕?而陳由豪等台灣經濟罪犯,債留台灣,錢進中國,在中國都已落地生根,事業有成,對中國發展經濟「有功」,中國認為他們沒有犯罪,台灣又要如何遣返?

(四)              中國的資金來台:雖然我還不相信他們會買走整個台灣,但是炒作台灣的股市及房市是難免。中國不必費一兵一卒,也不必搞什麼飛彈試射就能掐住台灣的咽喉,台灣還會有活路嗎?陸委會還打廣告吹噓,我看賴幸媛是心虛!

               每一項協議乍看之下不覺什麼,仔細思考就會發現處處暗藏危機。內幕重重的協議,台灣人如果不明瞭國共合作的「機關藏佇倉庫」,被賣掉了還在幫國共數鈔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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