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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精障者在七年前殺害鄰居一對國小姊妹,去年假釋出獄又再度犯案,他刊登廣告應徵檳榔西施,殺死前來應徵的少婦,這是法律制度害人。

在我還小不懂事時道聽塗說,說犯人在監獄裡是十二小時算一天,所以被判十年的只會關五年,長大了才知道這叫做假釋。

假釋給受刑人有了期待,在獄中不良態度會收斂,遵守獄規安份服刑,不是完全沒有好處。但是對於高度危險的人犯應該有更嚴謹的考核標準,不能浮濫到視為通案。

長久以來假釋被視為當然,除了死囚之外絕大部分囚犯都有減半服刑的機會,甚至只服刑三分之一就獲假釋的也不少。若再加上減刑、保外就醫、體能不適過牢獄生活的都可以不必入獄。

此案的精障殺人犯七年前沒被判死刑,但也該終身監禁,如今再犯總共是三條人命,這難道還不能換得將危險人物永遠與社會隔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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