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通姦罪會被判四個月,易科罰金約十二萬元,所以刑法對於通姦犯已形同可有可無,何不就此修法讓通姦除罪化。

除罪化之後外遇事件受害者仍可循民法求償,賠償金額又可比易科罰金高出很多,再說易科罰金繳交的是國庫,民法求償則是讓受害人有所補償,如此一來還是可以達到嚇阻與懲罰的目的。

憶及昔日票據法的時代,就是以公權力介入私人的債務糾紛,當時流行公司負責人以妻子名義申請支票,丈夫跳票妻子只好入獄,導致發生女監爆滿的狀況。後來票據法取消,純以信用問題看待支票不渡的人,雖無刑責,但常開芭樂票的人從此信用掃地,資金調度寸步難行,且持票人仍可循民事進行追償,對於受害者(持票人)而言並無差別,反而因為沒有票據法,讓收票人對發票人的信用會做適度的徵信,想亂開空頭支票的人從此不能隨心所欲,跳票的情況也因而減少。

台灣是目前世界上極少數有「通姦罪」的國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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