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人會隨身攜帶黑膠布,只為「萬一」撞壞別人的後照鏡時可以派上用場吧?但是我沒有直接證據,也只能自認倒楣,大概得花上一千八百元換支新的。

     吳淑珍為何要把錢匯到國外,在幾個國家之間流轉?依常理判斷就會認為她是在「洗錢」,不然至少也想逃漏贈與稅或避開財產申報「鉅款露白」的尷尬。

可是依據「洗錢防制法」,必須是重大犯罪所得,才能以洗錢定罪。就算明知吳淑珍心裡有鬼,但在檢調查無貪污事證之前,我們既不能說阿扁貪污,也不能說吳淑珍洗錢。

     台灣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所以扁、珍不負有說明鉅款來源的法律義務,舉證該筆鉅款的來源則變成檢調單位的責任。

     有人譴責阿扁一家都拒絕簽署查帳授權書是心虛。然而不管是不是心虛,這是法律所給與被告報護個人隱私的權力。因此等到司法查出確屬不法所得知日,大家才能理直氣壯的指責他們。若查不出實證是司法有其極限的功能,不能對他們一家人未審先判。

     目前為止,我們可以鄙視阿扁一家為何要把鉅款匯到海外!民進黨長期詬病的資金外流,發生在曾兼任黨主席的阿扁總統身上,光憑這一點,教人很難原諒他們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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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