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表示相嫌未持凶器,並無致人於死的犯意,因而不構成弒親,不致於被以殺母的罪刑論處。
    其實在數十年前就曾經有過判例,一位拳擊手動手致人於死,當時的法官即以「習武之人的手腳視同凶器」為由,加重其刑。
    相嫌自稱學過太極拳、詠春拳及跆拳等十餘年。一旦出手即招招命中對方身體要害,「未持凶器」的說法不能成立。
    習武之道在於強身、防衛,並強調武德。兇嫌竟以所習之武術對付七十八歲的老母親,這已是混蛋加三級,若將來還能以「未持凶器」為其開脫罪名,豈有天理?
    未習武者有可能輕易將一個人的額股重擊致凹陷嗎?何況他使出的日字沖拳又是狠招,明顯有故意殺人的犯意,判審理此案的檢察官與法官千萬別被誤導,此人應以持兇器殺人與弒親之罪被起訴、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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