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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日晚店休全體員工合併與潮州婦展會會員吃尾牙,我正好有空閒看完HBO播映的「姊姊守護者」。

無巧不成書,當天正好立法院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也就是給病患「醫療自決權」,三年後法律生效,凡台灣年滿廿歲的公民可預立「醫療決定」。我們是亞洲第一個立法的國家。

未來若病況符合末期病人、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不可逆的昏迷,只要醫療小組確認病人狀況不可逆,可選擇撤除維生器具、不灌食,讓病人有「拒絕醫療」的權利。

電影「姊姊守護者」的劇情高潮迭起,扣人心弦!

妻子是律師,丈夫是消防隊員,育有一子一女。長女罹患血癌,需骨髓及幹細胞移植。夫婦決定經由試管嬰兒篩選出可配對的胚胎來救長女,順利產下一女。

從出生到十一歲的成長過程她一直扮演著「姊姊守護者」的角色,期間執行了八次侵入性的手術供姊解醫療之用。法律規定孩子到十四歲父母就必須徵求其同意才能施予手術,因此在十四歲之前的所有移植手術皆不需徵求小孩的意見。

長女病情日漸惡化,血液瀰漫細菌、腎臟失去功能,必須洗腎及不斷補充血小板來阻止不自主出血。醫生建議換腎,不然就是立即死亡。

當小女孩的得知要為病危的姊姊捐出一顆健康的腎臟,向母親表示拒絕無效,只好把自己的儲蓄與值錢的首飾等等拿去變賣,湊了七百多元雇請律師替她向法院申請「醫療自決權」。

母親原本為了照顧長女關閉了律師事務所,如今為了與小女兒的律師抗辯重新披上律師袍。審理期間睿智的法官認為母女互控事有蹊翹,暗中探訪住院治療中的長女,原來「醫療自決權」是姊姊拜託妹妹找律師所提,久病的姊姊已經不想再繼續如此磨難的人生,不單來自病痛的苦,還有負責「守護」她的妹妹以及全家人所承受的壓力與衝突,她期待「醫療自決權」能讓這一切紛擾歸於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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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