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縣六十五歲高姓婦人,挖了豐原市路邊空地上的兩株波斯菊,價值約二元,被埋伏在路邊的便衣警察以竊盜罪移送法辦。


高姓婦人被以現行犯當場銬上手銬,在警局偵訊結束移送地檢署途中還被帶上腳鐐,經過長達八個小時的折騰才獲釋,檢察官還下令限制住居。


高姓婦人或許沒聽過「路邊的野花不要採」這首歌,就算聽過也會以為這首歌是唱給男人聽的,沒放在心上。


當然「路邊的野花不要採」是ㄧ首告誡男人不要在外拈花惹草的歌曲,但把它放在保護生態及環境景觀美化的角度而言,我還是要對高姓婦人說一聲:路邊的野花不要採!


不管是自己生長的野花或是公所種植的「公物」,都不是「你」的東西,不是「你」的東西就不能無償據為己有。在國家風景區內的一草、一木、一石…,若隨便撿拾攀折,那代誌可大條了,可不是用二元賠償和解就能了事。


不過我仍會替高姓婦人鳴冤:警察的動作是小題大作,對一位無反抗、逃走能力與企圖的婦人上手銬、腳鐐,已傷害高姓婦人的自尊與人權。警察如此「依法辦理」,僵化的腦袋已不足為人民保母。這種做法與某些警察喜歡拿著槍對準手無寸鐵的民眾有什麼兩樣?


去過歐洲各國的人都知道,歐洲人喜歡在窗台、屋外拈花惹草,百花爭艷市容皆美不勝收。台灣人住透天厝,也喜歡在屋外擺放些綠色盆栽,但仔細一看,都不是值錢的植物,而且花盆都是醜醜的塑膠製品,沒有美感可言。


但這是有原因的,可不是台灣人審美觀特別差,而是有太多的人以為「別人擺放載屋外的東西都可以任意取走」。稍具賣相的漂亮花盆,一個晚上就會被偷走,做工精緻的開運竹也是相同的命運,實在讓人哭笑不得。女兒曾經自己插枝種了短短十公分長的開運竹兩盆,放在屋前三天就不見了,植物本身真的不值錢,可是偷的人卻破壞種的人雅興,真是令人討厭。於是乎我們只能在住家門外種些不美又不值錢的植栽來觀賞。


「路邊的野花不要採」無論是放在任何事物,四海皆準。


「路邊的野花」對男人而言既愛又怕,偷腥可能帶來不名譽的惡疾,也可能夫妻反目妻離子散。雖說「家花哪有野花香」,但是香噴噴的野花可能榨乾你的家產與幸福。


如果真愛花,就該去買或向親友索討,取之有道。根據豐原市公所表示,那一片看似荒蕪的空地,就是因為公所種植的花卉都被偷光造成的。別以為一個人偷個兩株事小,大家有樣學樣,我們的市容景觀永遠不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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