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法官認為「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語言,文字的運用原本就有情感表述的成分。例如強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也可能讓當事人轉而發洩在其他更不恰當的宣洩出口,產生更嚴重的後果導致無可挽回的犯行。
    這位女法官的判案見解頗符合人性,極具說服力。
    女性與有婦之夫外遇,是女人難為女人,直接破壞他人家庭和諧,被罵賤人「實至名歸」。
    但是應該沒有女人天生愛當小三,若無男歡女愛,一個銅板也敲不響。女法官只偏重於小三的責備卻放過詹姓婦人的丈夫,是判決書的美中不足,不過此判例仍獲得大多數的女性按讚,至少她維護了已婚婦女的權益,已成為茶餘飯後的美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aiwansansu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