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然憲兵擁有司法警察的角色,但制度上必須遵從檢察官的調度,國防部政戰局絕對沒有指揮憲兵偵辦司法案件的權力,這是嚴重的僭越權力事件,唯有訴諸「法辦」一途。

就算在洪仲丘案未發生之前,平時國防部可依軍法行事,但也不能在沒有拘票的情況下帶走一般民眾並進行偵訊,更不能在沒有法官開立搜索票賦予搜索權力之下,強行進入民宅要求民眾交出所持有的私人財產。

軍方的辯詞是魏某「自動交出」,並未執行搜索,很明顯是搪塞之詞。他被五名便衣憲兵團團圍住,集體進入其臥室即足以構成違法亂紀。在當時的氛圍,是否是「被主動交出」已無關宏旨。

國防部常宣揚「軍愛民、民敬軍」的口號,軍人怎可以沒有檢察官授權就妨害人身自由?

憲兵單位也要深自檢討,類似案件絕不能重演。接到政戰局命令時,為何不依法行事向檢察官申請拘票及搜索票?

不能依法行事的司法警察,與昔日特務統治時代有何差別?

部隊裝備頻頻失竊,憲兵調查組要負很大的責任,軍紀渙散的軍隊要如何打仗?就算有再偉大的理由,憲兵的職責還是以維護軍紀為主、協辦司法為輔。如果連維護軍紀的憲兵自己都缺乏法治觀念,人民又如何對軍人表達敬重之意?恐怕是避之唯恐不及。

不得民心支持,全民國防必然成為空談,希望此次的教訓能夠重整執法憲兵的紀律,否則一旦被加上「白色恐怖後辟」的帽子,「憲兵是領袖鐵衛隊」人民還能相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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